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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亚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自文亚宇宙世界观
“ 那个深圳市中级法院的狗屁法官是个女的,很厉害啊,开庭只说了一句话,下边让我看着他们深圳移动公司给我的回复,也就是说看了几分钟,法庭就结束了,也就是说,你到中级法院去庭审辩论,没有辩论,他就说深圳移动公司搞的收费是公道的。 ”
—— 李文亚,{{{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5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亚,男,汉族,1959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赵集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0号中国移动深圳信息大厦。

负责人:张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莉,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风云,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移动公司应否赔偿多扣上诉人李文亚通信通话费1万元以及被上诉人应否赔偿上诉人李文亚精神等损失30万元。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每月多扣其话费30元,但其未提供多扣费用的相关证据,故其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赔偿其话费1万元,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关于家庭短号业务开通时间有争议的问题(即上诉人认为开通时间为2010年12月23日,被上诉人认为开通时间为2011年8月18日),被上诉人已于2016年12月9日前向上诉人退还话费356.51元{2010年12月至2016年12月,【(每月5元×72个月)-3.49元=356.51元】},且被上诉人已扣上诉人3.49元亦提供消费明细予以说明,故被上诉人对此争议事宜已作具体处理,本院予以确认。此外,虽然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的客户清单每月均有两份不同的内容,即一份仅显示上诉人套餐名称和资费,另一份除显示同样的上诉人套餐名称和资费外,还显示上诉人具体的通话详单、短信详单以及上网详单数据等详细内容,但该两份清单的内容是相对应的,且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造假证据对其造成精神等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故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赔偿其损失30万元,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李文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员 李小丽

审判员 黄国辉

书记员 彭镘羽